昨天,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39号文,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政策内容是这样的: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这次推出的政策,无论对于个税改革还是保险行业都影响颇大。
从个税改革的角度,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个税改革将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考虑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与家庭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这是极大的进步。而这次允许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就是这方面迈出的第一步。
对于保险行业的好处,毋庸讳言,长期来看,肯定会促进健康险规模的扩大,将原来对此没有需求的群体纳入新的客户群。
但是,这项政策反映出了哪些方面的深层含义呢?
首先,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来说,对于医疗方面的保障,一直是以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障结合的方式进行。然而,我国则一直是以社保为主,商业保障并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这次的政策,弦外之音有可能是要引导社会去补上这一条腿。换句话说,光有社保是不够的,完全依靠当前的社保体系,已经入不敷出。长期来看,不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社保也许难以维系。
这也就意味着,不但养老方面未来可能越来越多的要靠自己,医疗保障也会越来越多的要靠自己。
其次,这项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对于城市中等收入者,个税税率一般是20-25%。2400元的税前扣除额度,意味着给购买健康险者,每年在保费上最多的折扣幅度为480-600元。相对动辄数千上万元的年保费,这个折扣幅度相对较小,而抵扣规则又相对麻烦,很多人未必愿意为这点优惠去购买健康险。
从2016年3月4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税优健康险第一单开始,到今年3月31日,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取得总保费收入1.18亿元,保单67272件,件均保费为1760元,参保人数约5.8万人。这种规模,和一开始的预期相距甚远。
再次,保险公司也未必愿意多做这样的保险。由于税优健康险要求甚多,保险公司也是顾虑重重。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这会导致保险公司担心太多带病体投保,对利润影响比较大。这类保险的逆选择风险太大,而且还要保证续保。
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了税优健康险,个人医疗负担降低了,投保人可能倾向于选择一些昂贵的治疗方式和药品,会带来过度医疗的风险。
此外,政策中要求:“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这对于保险公司这种商业机构来说,无疑没有太多吸引力。或者换一个角度看,这是把部分原来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肯定积极性不足。
最后,这对企业来讲,用的好可以把这个当成一个福利政策,把原来所谓的“五险一金”政策变成“六险一金”政策,增加吸引人才的筹码。要是用的不好,也有可能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导致双输。
无论如何,合乎规定的商业健康险税前扣除政策的全面铺开,属于历史的进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政策的力度还将增强。扣除的金额可能会上升,而对于险种的限制可能会逐渐放松甚至取消。长期来看,这项政策将促进人们向社保+商保综合保障的方面靠拢,人们自己规划健康保障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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