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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解析之三:婚前有协议约定的房产,如何处理?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好的婚姻需要精心经营,但是更多的人在婚姻中,因为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极大的不和谐。

从理财师的角度来看,这明显是因为婚前双方在财务上没有计划而导致的。与其婚前狮子大开口导致婚姻泡汤,或是忍气吞声而未来无所保障,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婚姻财务规划来解决。笔者以实际案例来做系列解析,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财务规划,则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第三期我们讨论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婚前有协议约定的房产,如何处理?

答:按照婚前协议进行分割房产,但离婚前需按照婚前协议办理完相关的登记手续。。

引用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白某()2003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处的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

    2005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区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因此婚前协议有效,双方结婚登记后,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发生变更,为原告被告共有。

抓紧在婚前规划好家庭的未来财产,婚姻财务规划并不像大家印象里的认识那样,是男方保护自己,剥削女方的利器。只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等原则,夫妻之间是肯定能够找到对双方都有保障的协议安排方式的。不但房产可以如此,婚前的其他财产,婚后的双方所得,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同时降低双方的不确定性。中国有句古话:先小人后君子。好的财务规划,是可以让人生更幸福的。

(作者:向霞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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