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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传承

讲法律,原配和小三,到底谁更容易人财两空?

 

当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婚姻关系日益受到挑战。小三已经成了一种社会现象,由此带来的家庭纠纷频繁不断。更有甚者,有很多丈夫送很多贵重礼物给自己的情人,现金、珠宝、房产等时有耳闻。当妻子知情后,属于自己的钱财不明不白的到了情敌的手里,自然雷霆大怒,带来很多财产诉讼。

那么,当一个已婚者赠送贵重礼物给情人后,合法配偶能否要回?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还蛮复杂。我们先来看两个不同的案例判决。

【第一个案例】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4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11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第一个案例的法院裁判】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第二个案例】

一直以来,张晓佳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峰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谁料几年前,丈夫陈峰在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刘的女子后,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语相加。

2011年,张晓佳发现了陈峰的婚外情,并得知,2008年至2010年间,陈峰陆续给刘娜钱款8万元,供其日常花销。气愤的张晓佳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峰和刘娜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个案例的法院裁判】

审理法官认为,丈夫陈峰把8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晓佳与被告陈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娜返还。其次,对于丈夫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该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20123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娜支付给原告张晓佳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三人均未提出上诉。

 

“同案不同判”。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为何类似的案例,在审判时却获得了不同的结果?

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时,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人直接抨击是“鼓励养"小三"”。

201011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这条是这么写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正式条文公布后,大家发现,这条消失了。

高法对此是这么解释的:

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但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该条又规定的“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不是和“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矛盾呢?我们理解,如果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补偿,那么其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之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时在任的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曾表态,在今后地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这个问题,司法界的分歧很大。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出现。

 

此外,在这类事件之中,很多人可能注意到,犯错最大的丈夫一方,反而拥有最大的回旋余地,很有可能因为错误而谋利,“人财两得”。因为不论是现金转账,还是购物小票,还是刷卡回单,丈夫给小三赠送的礼品,其证据一般是握在丈夫手里的。而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妻子是否胜诉的关键就是能否举证。而且庭审上丈夫的证词,对于判决结果也非常重要。

如果丈夫站在妻子一方,几乎可以肯定妻子会胜诉。当前所有判决中,小三返还财产几乎已经成了必然,区别也只是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这种情况下,小三“人财两失”的概率极高。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某著名教授借妻子名义起诉情人空姐,硬生生要回了赠予的两套上海房产,还让对方倒欠了几百万。这个案例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这里就不再详述。

如果丈夫铁了心站在小三一方,妻子无法取证,就很难胜诉。那么,妻子被扫地出门也是分分钟的事情。有一些丈夫,还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转移给小三,利用“24条”,令妻子背上大额债务。这种情况更为恶劣,不懂保全与传承的妻子们,求告无门,令人感叹。

利用法律的漏洞,这些丈夫们左右逢源。人也要,财也要。而无论是原配还是小三,其财产和幸福都掌握在这些丈夫们的一念之间。从这个角度上看,女性也有必要对于保全与传承规划中,关于婚姻法这块内容有着清晰的了解,以免坠入大坑。这种财富保全也有着相关的工具,财产协议、保险、信托、遗嘱、合理的不动产产权规划等,都可以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人非圣贤,很少有人能够在事前就发现文质彬彬,温和有礼的另一半,居然是披着人皮的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是每位已婚者或者即将迈入婚姻殿堂者的必要选择。不懂得保全规划的太太们,就等于坐在无底深井上,永远不知道,你将面临的,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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