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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是不是富人规避CRS,不需纳税的解决之道?

 

去年开始,一则消息刷爆了富人的朋友圈。中国大陆和香港正式确定于201711日加入并实施CRS20189月中国大陆和香港与其他相关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这意味着很多高净值人士的资产将再难隐藏,以前那种简单把钱转到海外,就可以不在国内报税纳税的日子,即将一去不返。

不过,很多富人听到这个消息后撇了撇嘴,“我早就防着这个了!现在我已经拿到了塞浦路斯的护照!我看你怎么办?”

这招管用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是由G20委托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经推出便在全球富豪与金融机构见引发了血雨腥风。截至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

简而言之,CRS只是一个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只要你的资产在CRS签约国,这个信息就会按照协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那你就会问了,我现在已经不是中国公民,你就算掌握了我的信息,那又能如何?

这就要涉及另一项重要概念——税收居民了。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对于虽然已经入籍海外,但是大部分的生意和生活还要扎根在中国内地的富人,移民并不解决问题。中国税务机关仍会对这类税收居民征税,CRS也仍然会对他们起到作用。

故此,移民并非规避CRS的终极之道。真想对CRS做出筹划,移民只是其中的一项手段,还需其他手段补充。比如真正将资产和业务转到没有签署CRS的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利用各国执行CRS的不同保留事项进行规划。此外,可以通过信托或基金会等方式,对资产进行规划。

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中国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之后,盲目试图避税可能会变得没有必要,或是充满风险。这方面,高净值富人们,需要寻找专门的理财师和律师咨询后,量身定做,多方规划,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实施,不可贸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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