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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传承

从霍英东儿女争产案,看看信托也敌不过的人性

 

国际上,富豪们处理自己传承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遗嘱+信托已经属于标配。但是,这样就够了吗?我们今天一起来分析一下霍英东家族争产案。

霍英东的家庭及遗嘱情况

霍英东先生,杰出的社会活动家,著名的爱国人士,香港知名实业家,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九、十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香港中华总商会永远名誉会长。在他去世后,遗产超过300亿港币。

霍英东总共娶三位妻子:吕燕妮、冯坚妮、林淑端。吕燕妮生有震霆、震寰、丽萍、震宇、丽娜、丽丽;冯坚妮生有文芳、文斌、文逊;林淑端生有显杨、显旋等四子。

在现在的霍氏家族中,只有“震”字系子女参与从事商业,其他子女,霍英东则反对他们从事商业。在霍英东的严厉要求下,文字系和显字系,纷纷向法律、医生等专业人士方面发展。

霍氏可谓是大家族。最终参与遗产分配的成员,包括霍家长房三兄弟霍震霆,霍震寰和霍震宇,以及二房、三房的共计16名成员。

霍英东的最后遗嘱在1978520日订立。

遗嘱上列明各房妻子及各房共13名子女都是遗产受益人,依遗嘱内容长房成员可得约200亿元,二房、三房成员可得100亿元,但遗产需按阶段分发,以确保各后人生活。

遗嘱指定由胞妹霍慕勤夫妇、长房儿子震寰及震宇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在他逝世后20年内,不得分配剩余遗产,各房可按月支取生活费。

遗嘱对长房3子各有要求,长子霍震霆需继承体育事业,任职家族形象代言人;次子霍震寰接掌家族生意,任职霍英东集团董事兼总经理;长房三子霍震宇接掌内地南沙开发计划。

看起来这份遗嘱非常完美。分配了三个长房儿子的不同方向,保障了其他妻子儿女的生活,而且去世后20年内子女不得分配家产,只能定期支取生活费,尽最大可能避免争产可能。

根据香港法律,立遗嘱人在去世后,其财产会进入遗嘱信托中。遗产的管理将由遗嘱中确认的遗嘱执行人操办。

家族争产案一波三折

然而,看似完美的遗嘱并未能避免家族争产案。

20111219日,霍英东的长房三子霍震宇,以霍家遗产执行人身份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其二哥霍震寰。而20111222日,霍震寰又发表声明,称其胞弟霍震宇通过司法指控侵吞家族财产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根据霍震宇的指控,引发霍英东家族争产案的主要是三项财产:霍英东家族控股公司霍兴业堂置业350万股(约占46%,市值约50亿港元);霍英东生前成立的三个位于海外(巴拿马共和国)的公司资产,共约7亿港元;霍英东生前与霍震寰联名持有的三个银行账户,共逾7亿港元。

三项财产总市值64亿港元,20088月至10月期间,霍震寰已经将相关资产出售变现。霍震寰表示,上述财产是父亲留给自己的,而霍震宇反驳称,“霍震寰只是代父亲管理家族共有财产而已”。

201255日,霍家上下共三房成员与1名董姓长辈开会,当时有报道指香港前特首董建华及梁爱诗曾出面力劝霍家成员和解。董向震宇表示震寰有最大的诚意,建议震宇相信震寰,并劝喻霍家成员谈判期间要有高度透明度。及至77日,长房三兄弟会面,1个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里将亡父霍英东留下的约300亿元的遗产,先扣掉100亿港元留给二房和三房成员,以每月“零用钱”的方式继续发放给他们。余下的200亿元财产则平均分配给长房三兄弟,估计每人最终各自获得约65亿港元。

不过,争产案并未了结。

128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获委任进行遗产调查,发现当中尚涉及南沙项目的四分一权益,霍震宇投诉二哥霍震寰,未有把亡父在南沙发展项目的1/4权益注入分产范围及加以隐瞒,要求撤销原有的和解协议及重开争产官司。

据霍震宇所指,霍家南沙发展项目1/5权益由番禺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有两股,涉及争议的是其中一股,相等于整个南沙项目的1/4权益,截至201112月估值逾30亿港元,该股原本由霍英东家族公司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间接透过有荣有限公司持有。19976月,有荣决议把这一股以1元售给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至今仍由基金拥有,但这个回购安排,只有霍英东及霍震寰二人知情。

霍震宇直至签署和解协议时仍不知情,直至今年1月他在调查报告中才知悉事件,原来上述交易附带一项回购条款,有荣可在10年内即20076月前,用1元回购该一股,霍英东在2006年去逝后,霍震寰没有披露事件。直至去年11月霍英东基金开股东大会,震宇才知有此安排。震宇要求有荣行使回购权,震寰却表示10年限期已过,霍英东基金现在出售股份要考虑价钱问题,故此南沙权益不会在和解协议中。

相反如南沙项目归入和解协议中,权益将由长房男女成员平均分配,否则只会由控制主要公司霍家兴业堂的霍震寰及霍震霆所得,霍震宇不会取得任何利益。霍震宇认为二兄震寰不诚实及不可信,难以再继续进行和解协议,要求重开争产官司。

展开诉讼的日子是20131028日,正是霍老逝世7周年的日子,令人感慨。

长房另一女儿霍丽娜的代表律师同样要求重开争产官司,又指霍震寰违反和解协议。代表丽娜的律师陈静芬则指,在震霆和震宇派发股息、物业转名、印花税、委任丽娜加入霍英东基金董事局及针对有荣有限公司回购权等事项都未有履行前,法庭不应搁置聆讯。陈又透露,和解协议规定丽娜可收到2600多万港元股息,但震宇今年一月发信指她欠霍兴业堂2100万港元,故扣除后只派她570万港元。此外,协议规定要把一个价值逾3700万港元的半山龙景楼单位转名给丽娜一方,但有关条款现仍未落实。

这场争产目前仍未落幕。九泉之下的霍英东如果有知,不知道会如何看待这些儿女。

“完美”遗嘱不完美的原因

争产纠纷目前还只局限于大房。亲生兄弟反目,姐妹也参与其中。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霍英东过分相信了人性。霍英东去世后,据其遗嘱,妹妹霍慕勤、妹夫蔡源霖、两个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从遗产中按月向所有家庭成员支付“生活费”。1993年蔡源霖去世,而霍慕勤现年事已高,两个儿子成了事实上的“控制人”。

遗嘱信托的管理人同时又是继承人,那其他的继承人肯定会怀疑这其中存在利益冲突。一旦中间出现了一些小事,都可能会放大为大事,令其他人丧失对有管理遗产权限继承人的信心。霍震宇和霍丽娜都是因为这个提起诉讼。无论霍英东事先规划的如何完美,遗嘱执行人的选定就是这个规划的致命伤。

怎么做传承规划设计?

如果设计不当,争产案一般是富豪身故后必然上演的戏码。在这种时候,一般家族信托比起遗嘱信托要好一些。因为对于遗嘱执行而言,最重要的考虑是信任度,家族成员往往是首选;而家族信托则倾向借助第三方来确保遗产的世代传承,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利益冲突。

比如,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在其家族成员没有能力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之前,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了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如戴维·洛克菲勒之父设立的 1934年信托财产”,就构成了洛克菲勒家族传承的主要财富。

人寿保险也是遗产安排中的重要环节。在很多国家,人寿保险的赔偿款项可获豁免遗产税,可以实时动用。人寿保险赔款不须经过遗产验证,受益人可以免除繁复手续,快捷地获得有关款项。

此外,富豪财富通常包括金融资产、房产和未上市的家族企业等。每项资产的性质和考虑截然不同,传承安排理应分开处理。

制度如何设计,可能每个家庭都会有不同的选择,但制度保障总是要比人本身可靠。无论多完美的设计,也无法完全抵抗人性,只能做到尽量不偏离事先的目的。看看梅艳芳的母亲和兄弟,便知此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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