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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假离婚”买房,风险在哪里?如何防范?

 

112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消息称,自明天(201611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重拳出击啊。更可怕的是,这次调整后的政策即认房又认贷,意味只要以前有信贷记录,再买房都认定是第二套,对改善型冲击尤为明显。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第一反应就是,“假离婚”潮难道又要来了?

故此,今天理财师群中讨论的问题就是:“上海房产限购政策昨天出台。按照之前经验,预计又会有很多夫妇为了购房而假离婚。那么,这种假离婚有什么潜在危害?我们怎么告知客户,又有没有方法尽量避免?”

这个问题一出,群友的反应要比之前的问题热烈得多。

群友“小杜”说:“假离婚买房子建议看看冯小刚的~“我不是潘金莲”的电影。”

群友“Rebecca香港保险与金融猎头”说:“是不是应该再有一个双方私下协议进行公证或见证?另行约定的方式还是可以接受的,内容如何拟定才是关键,是否可以约定复婚时间,如果到时间未复婚,不同意复婚人员必须将财产奉上之类云云。”

群友“孙玉玲-sunny”的意见:“我认为在事实上是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的,一旦夫妻双方履行了离婚的手续,就是真离婚!即使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只是同居关系。国家自199421日起,就不再认定事实婚姻。而婚姻关系是被法律保护的一种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同居关系在很多方面不被法律保护。如果单纯为了再购房而离婚,很多情况下是得不偿失的,且不说像现在热映的“我不是潘金莲”电影中李雪莲那样弄假成真的结局,即使是真的离婚了,也买房成功了,购房人最核心的目的也无非是想通过房产投资获得超额收益。可是据我们中信证券对2017年投资策略的分析,房产是仅次于债券未来增值空间最小的大类资产,况且上海作为房产税试点城市,后续的养房成本也不低。与其顶风涉险,不如根据经济周期,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未来的投资应该从不动产投资向证券资产转化,固定资产投资向价值资产投资转化,应税资产投资向免税资产投资转化。我们作为专业人士要向客户传递正确的投资理念。感谢IFA每天根据时事提供的话题,不仅引发我们的思考,也增加了和客户的谈资。今天抛砖引玉,请大家继续!”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并非由于感情破裂,而是出于某种利益需要或为了到达某种目的,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双方会约定复婚。当前,最常见的假离婚理由主要是为了获得购房指标、信贷优惠、降低交易税费、办理某些手续,或是逃债。

然而,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离婚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真假之分。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风险就随之而至。

最大的风险来自“假戏真做”。如果真能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而复婚,实质上假离婚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人心隔肚皮。一旦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则另一方非常可能面对人财两失的结局。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为了给自己和儿子办理北京市户口,蔡女士听从了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建议,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却没想到事后,王先生不仅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返还属于蔡女士的房屋。无奈之下,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维权。

原告蔡女士诉称,2008年,蔡女士与王先生在网上相识相恋。20101125日,蔡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密云某小区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76.86平方米。2011119日,蔡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蔡女士自愿到密云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改为与王先生共同所有,并注明两人各占产权50%的份额。其后,蔡女士想给和前夫所生并由自己抚养的孩子小东(化名)办理北京户口,王先生遂提出建议:两人先办理“假离婚”,之后找熟人介绍,让蔡女士与有京籍户口的张先生办理结婚手续,通过此途径再给蔡女士和小东办理北京户口。2012518日,蔡女士同意,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日,蔡女士与王先生另签署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为避免张先生谋其财产,201275日,蔡女士配合王先生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人变更为王先生。

与此同时,2012525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蔡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先生为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后蔡女士支付张先生费用4万元。但因政策限制,蔡女士及小东的户口并没有办下来。2014121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蔡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女士始终与王先生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后因王先生不同意复婚,蔡女士与其发生争执,2014119日,蔡女士因纠纷搬离上述房屋,王先生则一直居住上述房屋中。

2014117日,蔡女士到密云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被王先生骗取诉争房产及部分现金。201471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王先生承认其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并承认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王女士将诉争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待事情办完后,两人再复婚,并把诉争房产重新变为共有。2014815日,密云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后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房屋。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诉争房产系其与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中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原登记在蔡女士个人名下,在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到建委把房屋变成了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约定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此为自愿且不违法,法院予以认定。后王先生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予蔡女士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蔡女士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先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故协议中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的约定并非蔡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蔡女士所有,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蔡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46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于201412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双方均未履行判决义务,两人分别向密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蔡女士名下并无存款,经过谈话蔡女士承认自己确实经济困难,根本拿不出46万元。同时,蔡女士提出因王先生尚有部分财物没有归还,其已再次起诉王先生索要财物。

经执行法官核实,蔡女士所说诉讼正在审理当中,为避免王先生擅自处分房产,20153月,执行法官将上述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转让或抵押。

这个案例中,由于王先生承认了之前的离婚中财产分割方案不是蔡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蔡女士最后的结局还不至于损失太惨重。然而,更多的案例中,难以判定之前的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主流裁判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了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欺诈与胁迫需要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自己举证,而这恰恰是非常难以举证的。

因此,所谓“假离婚”,为了不确定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暴露于非常大的风险之下,从理财师的角度,这样做是非常不智的。

那么,如果你的客户一定要“假离婚”,有没有什么办法保护自身的财产呢?

群友“Rebecca香港保险与金融猎头”提出的建议很有建设性。通过签订协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风险。

协议中,要说明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双方是为了购置房子而假离婚的,有必要约定将来购置房子的权属,也有必要针对假离婚期间收入的归属等事项。

而且,在“假离婚”的时候,分配财产要尽可能公平。“假离婚”时,房产如果归一方,尽可能让其他的财产归属另一方。如果很难平衡,则可以以借条等方式,写明差额。这样,就算“人失”,起码“财没失”。

人心难测。我们只能做到尽量防范财产上的风险,但是,这种“假戏真做”对于心灵的伤害,则是永远难以弥补的。不要为了小利丧失理智,希望“假离婚”的人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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