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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小遗嘱中的大学问

 

今天,在独立理财师交流群中,大家讨论了一个关于《继承法》的小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问: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生效还是不生效?有没有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理由?”

群友“青岛-IFA-Kaiser Hu”写到:“可能导致该遗嘱产生异议的因素: 1,该房屋是否归王某所有。 2,书写遗嘱时,王某是否神智清醒,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该遗嘱是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愿表达。 4,见证人。 5,其他法定继承人有无异议”。

纯就这个问题而言,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问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群友“青岛-IFA-Kaiser Hu”提到的问题很有可能会发生。因为王某剥夺了两个女儿的继承权,那么,很有可能两个女儿会对儿子王三的继承不大认可。而可能造成麻烦的第一步,就是质疑遗嘱是否生效。

几种遗嘱不生效的可能,群友“青岛-IFA-Kaiser Hu”已经说得非常详细了。

首先,该房屋的产权需明晰。常有老人,将自己和老伴的共有财产都写进自己的遗嘱。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某的妻子在王某去世时还在世,且此处房产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则王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自己拥有的部分房产所有权。

那么,如果王某妻子先去世,这套房产就完全可以由王某处分了吗?

答案也是NO。若王某妻子比王某先离世,且未留下遗嘱,则王某妻子拥有的该房产部分所有权,是要先经过法定继承来分配份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王某,王某的小儿子和两个女儿,都是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这套房屋需要在分割产权之后,属于王某的份额才能由自己的儿子继承。

此外,有一些公房,所有权在单位手里,这样没有所有权的房产,也是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的。

群友“青岛-IFA-Kaiser Hu”提到的第二和第三条,“2,书写遗嘱时,王某是否神智清醒,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该遗嘱是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愿表达。”也是在实务中会出现的情形。下边的一个案例,就涉及到了这种情况。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多年来张某夫妇二人一直与孙子小明居共居生活,1998年承租的公房房改,购买后产权人登记为张某夫妇和小明三个人。

20135月张某去世后,李某将四个子女及小明告上法院,要求对张某的遗产,即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庭审中小明提交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张某、李某,内容为“立遗嘱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去世,其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均赠给产权共有人即孙子小明所有”,落款处分别加盖了立遗嘱人的印章及两枚指纹印痕,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及立遗嘱时间。

针对这份遗嘱,李某提出被继承人张某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遗嘱的代书人由孙子小明委托,且遗嘱文书是拟定之后带到张某家中,也没有给张某宣读遗嘱内容,见证人徒有虚名,确认不了张某的手印、图章形成的过程。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张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经李某申请,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证实当时是由小明邀请自己代书遗嘱的,遗嘱的内容也是小明陈述打印好之后带到张某家中给两位老人读过的,但记不清当时张某是否签字、捺手印了。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张某的意思表示口述形成,而是根据继承人小明陈述内容打印制作的,没有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客观事实,继承人小明也无法证实其陈述内容系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或者捺手印是否张某本人所为也已经无法证实。所以,张某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由包括李某及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当然,我们一开始的问题中,遗嘱是老人本人亲自书写的,属于自书遗嘱,和上边的案例不完全相同。但是,要证明这份遗嘱是老人亲笔书写,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所以,如果这个问题中,老人王某的两个女儿有异议的话,则诉讼将是必经之路。

诉讼程序劳民伤财,旷日持久。如果要规避这些质疑,最好的办法,肯定还是去办理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老人王某当时立下的是公证遗嘱,则群友“青岛-IFA-Kaiser Hu”提出的这几条王某女儿可能会提出的质疑,就都不会起作用了。

但是,立公证遗嘱就一定能避免麻烦了吗?也不一定。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里的办理公证,就是所谓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做以下工作:

1、公证处为了查清楚该公证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一般是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的;

2、让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到场不是要求他们同意,而是核实该公证遗嘱之外是否有其他公证遗嘱,是不是死者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3、如果其他继承人不配合,这个核实程序就不能走下去。

故此,如果王某的两个女儿不配合,这个继承权公证就没法办,最后还是要走诉讼程序。不过,公证遗嘱的价值是,如果王某儿子持有的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其他继承人即使有争议,遗嘱受益人在法院诉讼时是可以确保胜诉的,也就是其他继承人争不到遗产。而在法院进行判决后,依照判决还是可以完成房产过户的。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继承的相关问题只会越来越多。作为理财师,对于这些基本的知识还是要做到了如指掌才行。独立理财师网将继续坚持在群内进行理财相关知识的“每日讨论”,也欢迎各位理财师关注我们的“独立理财师”微信公众号,进群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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