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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同时避免了两种制度的缺陷,实现1+1>2的效果。

01

相对单纯保险的优势


第一,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例如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信托可以实现。

第二,可以灵活安排受益金给付,克服单一保险模式下不能对财富进行充分管理的弊端,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个性化的财产分配时间和分配方式。

第三,实现保险金风险隔离。保险金若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受到债务和离婚分割等的威胁。而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保险金风险隔离提供了基本前提。

第四,规避道德风险,实现正向激励。现实中巨额保险金容易引发伤害被保险人或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保险金信托通过引进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有条件地支付给真正的受益人,可有效地避免相应的道德风险。此外,保险金信托通过引入长期规划和适宜的激励机制,避免受益人对财富的任意挥霍,确保财富的保值增值。

02

相对单纯信托的优势


第一,相比家族信托动辄几千万元的门槛,保险金信托则不同,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往存在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即可,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对高净值人士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第二,保险金信托具有确定杠杆和收益锁定性。保险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保险尤其是终身寿险具有收益锁定性,可锁定至被保险人终身,这些都是单纯信托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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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不足


第一,目前较适合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为人身保险中的终身寿险。因为终身寿险金额较大,且其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因此相对其他险种,终身寿险的保险事件具有必然性,能够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第二,“不可撤销”信托制度的缺位,影响信托存续的稳定。在信托成立最初,保险金请求权的依据是确定的,因此信托财产确定,信托有效。然而,由于保险金信托的前端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单本身可能出现投保人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被法院执行、保单受益人中途被变更、保险公司拒赔等情形时,导致信托合同效力终止;因此,保险金信托在本质上是可撤销的,尤其是投保人作为委托人保留了过多的控制权,这是保险金信托法律架构本身的法律属性所导致的。目前只能通过在三方协议中约定限制投保人的相关权利,不过这种约定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一旦投保人为了退保或行使其他权利愿意付出违约代价,信托公司依旧无法阻止信托合同效力终止的结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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