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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传承

比戏剧还曲折的富豪遗产争夺案例连载二 19年3月18日


连载的上一回,大家知道法院认定了几个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但是,法院却否定了把企业集团作为遗产对象分割的做法。于是,那些财产是遗产的范围开始成为争夺诉讼战的主战场。


遗产范围的认定是争产第二回合主战场


争夺重点之一的嘉濠商厦地处繁华商业区,吴笑男死亡后,该商厦已处于停业状态。按照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为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体现社会效益,该商厦应按遗产变价分割及补偿分割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为宜。吴笑男的父亲已死亡,母亲年岁已高,其他子女均未成年,魏在发生继承前即是该财产50%份额的所有人,同时,在发生继承后也将是最大的份额所得者,故其对该财产有绝对的优先权。待处分、偿还外债后,剩余部分按照继承法确定遗产及遗产分割方法的相关规定来分劈剩余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2002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魏负责以其与吴笑男在嘉濠商厦中所占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外债;

三、剩余的财产份额魏占56.25%,吴笑男的父母(父亲份额由吴笑男大哥代理)及五个子女各占6.25%;


此次判决宣判后,吴笑男的母亲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13日,该案件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儿子也同时成为原告。由于吴笑男的父亲已经过世,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参加了诉讼。至此,此案要求分割遗产的原告已增至8人。

吴笑男的母亲认为儿媳实际全部占有并转移了儿子的遗产,要求法院把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重新划分,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魏某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魏则辩称对遗产重新划分没有意见,但要求法院对吴笑男的合法遗产进行确认。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非吴笑男的合法遗产,原告提出被告转移财产应拿出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于吴笑男的遗产范围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2003年9月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判决:

一、被告魏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69%,加之魏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魏拥有上述四家公司股权各42.19%;

二、吴笑男的母亲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7.43%,吴笑男的五个子女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77%,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0.39%;

三、上述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股权的比例承担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阳嘉濠集团成员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根据我国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系形式上的企业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构成经济实体,故沈阳嘉濠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但是,吴笑男在上述四家企业中拥有的股份为吴笑男与魏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吴笑男遗产,应予以分割。


他人介入欲低价获得公司控制权

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吴笑男的哥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嘉濠集

团的股东魏凤娇、吴纪元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62%和9.38%股份中的27.62%和0.38%转让给吴笑月。 同日,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笑月召开嘉濠集团股东会议,一致同意继续由股东吴笑月出任嘉濠集团董事长,股东会议希望并要求董事长吴笑月先生发扬光大嘉濠精神,团结上下,使嘉濠集团能以更稳健的步伐发展壮大。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笑月在《股东会议决定》上签字。1999年5月11日,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人由吴笑男变更为吴笑月,吴笑月开始负责该商厦的启动和运转工作。嘉濠集团的董事长没有作变更。


但是,管理团队并不买账,7月10日,嘉濠商厦的副董事长孟庆廉、董事许新成、永宏桑、杨宏兴组织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增加魏凤娇为董事,并推选其为公司董事长,免去吴笑月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吴笑月称其没有参加这次会议。同年8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人由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


在魏凤娇、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系有偿还是无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吴笑月、吴纪元称:该股权转让是有偿的,条件是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的董事长,并投入一定的资金将该商厦启动、运转起来,吴笑月已经投入资金4881093.29元。魏凤娇也称:股份转让是有偿的,吴笑月应给其2000万元。

当然了最后,法院又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撤销本案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审案件受理费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130007.50元,由魏凤娇和吴纪元各承担650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

外人低价入主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判断无效!


小结:董事长意外身故,妻子主导了企业。老夫老母的遗产继承被拖延。非婚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获得继承资产的权益?

在企业方面。妻子主导企业期间转让股份引入其他股东来当董事长,受到企业原有管理层阻挡。企业还如何能够健康发展?

企业主们估计对以上的桥段非常熟悉了。那么,如何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做好保全与传承规划就是必修的课程了。在欧洲及北美,国际上的IFA独立理财师们的服务体系就包括这些规划和服务。要早有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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