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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亿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到底能发挥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吗?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文件亦在逐步完善之中。

所谓“投资者适当性”,是指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商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以前,你买股票,开期货合约,买基金,限制很少,基本上想买就买,想买多少买多少。但是,今后,你只有满足了适当的条件,才能够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

直接受此影响的投资者,将超过一亿人。

这项政策,推出的目的是避免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去购买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商品。如果真正能够起到作用,那么,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就切实的向前迈进了一步。

但是,这个目的真能达到吗?

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在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

我们当前在理财市场中经历的各种情况,日本也都发生过。2005年,因为金融商品纠纷向日本国民生活中心进行的投诉超过了12万件,短短四年间上升超过三倍。

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作为日本横向金融法律规制的尝试而诞生了。

除了对不同金融商品的统一横向规制外,金商法也同步对金融行业的其他相关主体:参与者(销售者、中介及客户)、交易本身、自律机构等作出了横向规制。

对于客户的规制,就是投资者分层的制度。金商法依照其专业程度,将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

对于特定投资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时候,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可以不适用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等。这样的话,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不过,对其仍适用那些保证市场公平的行为规制。对于一般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仍应受到金商法的相关严格规制。

这样,有层次的投资者体系就建立起来了。特定投资者一般包括适格投资者、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国家等。个人通常按照一般投资者对待,除非其在专业能力及财产状况上符合特定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可通过严格的程序作为特定投资者看待。

金商法的制定,使得日本的金融消费者得到了全面的保护,起到的作用是相当正面的。

然而,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包括不同金融商品的统一横向规制,和金融行业的其他相关主体:参与者(销售者、中介及客户)、交易本身、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仅是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它对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中的金融商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小贷、保险、P2P等,都是没有办法监管的。

那么,高风险金融商品会不会改头换面,变身为其他这个规定影响不到的形式呢?这个可能性不但有,而且还很大。

那样的话,很可能出现政策制定者意想不到的结果。缺乏判别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被拦在当前虽然有高风险,但是被监管得不错的金融商品之外,结果投向了更高风险,但是没人监管的市场之中。

比如,未来正规的期货市场,不允许你开户,结果你就跑到那些野鸡交易所里交易。很可能被骗者会更多,未必能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而且,如果在产品分级方面搞得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正规的市场失去流动性,把一个好好的市场逐步弄死。看看B股市场和A股市场的差异,再看看成交量迅速缩减中的分级基金,再看看半死不活的股票期权市场,就知道市场未必是能靠好的愿望就管得好的。

最后,政策的执行程度,也很难说。规定的再好,也有变通的方法。就说投资者风险测评,这本来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但是有多少人的风险测评是自己做的?很多都是别人代替做的。要是这项政策也这么执行,可想而知其效果。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日益出现了不同行业的金融商品具备“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如果坚持以行业来区分金融商品和金融机构,则必然会出现监管空白或者是混淆。

将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统一,进行横向规制立法,制定出中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才可能是全面解决投资者保护之道。否则,很可能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不论如何,这总是投资者保护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普通的投资者更加需要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分析金融商品是否适合自己。这是理财师们新的挑战所在,也是机会所在。建立信誉,彰显专业,这样的理财师,将会逐步成为市场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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