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中国的外汇管制和海关管制持续升级...
今年更是被称为史上最严...
2019年5月,中国外汇管理局网站通报了17起外汇违规案例,包括5家银行、6家企业以及6名个人。
被处罚的银行涉及的违规行为主要有虚假转口贸易付汇、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被处罚的原因是逃汇;个人则是非法买卖外汇。上述违规行为被处罚没款从45.2万元到3734万元不等。
下面,就一起看看外汇管制中第一批战报的典型案例:
银行被罚: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被罚: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个人被罚: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
2018年07月26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版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 个人换汇/蚂蚁搬家
个人换汇本是一种合法的换汇途径,但由于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限额,且额度到年底直接清零,不能累加,许多富豪只能另辟蹊径。
一位姓隋的国内老板,想要在加拿大购买一套6200万人民币的豪宅,按照合法购汇的话,使用1个人的额度来汇,需要汇上180年……
1个人的额度要花180年,那如果找180个人,不就可以一次性汇完了吗?
于是,隋老板请了173个人“帮忙”,这173个人每人汇5万美元到加拿大,然后再集中到隋老板的个人账户里。
截止2018年4月,这些人陆续向加拿大转移了1205.65万加元给隋老板,约合人民币6223万元。
这种方式叫做“蚂蚁搬家”(专业术语叫“拆分逃汇”),在过去是一种常用的资产转移手段。但今时不同往日,现在想要用“蚂蚁搬家”转移资产,结局就会像隋老板那样↓
隋老板终于凑够钱了,可还没来得及高兴,他就收到了一纸通知。他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处罚300.9万元人民币,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蚂蚁搬家”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蚂蚁搬家”式换汇?
第一种:5个以上不同个人,在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第二种: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帐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第三种: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帐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
外汇局通报的“蚂蚁搬家”违规案例
2. 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买卖外汇,主要有2种方式:
一种是较为传统,在境内以直接交易的形式,倒买倒卖外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以盈利为目的。
另一种是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简单来说,就是对方需要人民币,我需要美元,我在中国转给他人民币,他在美国转给我美元,人民币只在境内交易,外汇在境外交易,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表面上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却完成了换汇活动。
3.虚拟货币
很多地下钱庄还会采取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和购汇,从而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地下钱庄是国家严打对象,从重处罚。
对于普通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的危害,在于一旦这个地下钱庄被查处,曾经与他换汇的账户,全部被冻结并接受审查,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会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
2015年1月至8月,陈老板为海外买房,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最终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4. 现金携带出境
近日,在巴塞罗那埃尔普拉特机场,一名华人携带约50万欧元的现金,被西班牙国民警卫队逮捕。最终,巴塞罗那警方只允许其保留1000欧元,用以完成接下来的旅行。
来源:《先锋报》网站截图
实际上,每个国家对入境游客携带现金的金额都有规定,有些国家有限额,有些国家超过限额需要申报。比如,入境美国时携带超过1万美元现金,都须向海关申报,并解释现金来源。入境澳大利亚时携带超过1万澳元必须向澳海关申报。
虽然有些国家超过限额可以申报,但依然存在问题。
首先,中国法律规定,出入境时只能携带2万元人民币或5千美元以下的现金。
其次,即便成功将现金带到海外,在海外存钱依然存在风险。
5.现金小额海外换汇
为了避免麻烦,华人常常将现金分多次存入海外银行,并刻意将每次存款金额压低在申报标准之下。这种存钱方式很容易被税务局盯上,不仅要付出巨额罚款,还有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
居住在美国康州的演员英达就是典型的例子。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期间,英达先后分50次把46.4万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联名账户,被美国联邦法官指控洗钱,最终冻结部分资金并补交税款29万美元。
英达在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出具的认罪书上签字
来源:中国青年网
6. 贸易虚高价格
通过贸易将人民币抽逃海外的方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
庞大的资金如何以合法贸易的形式出去呢?
最简单的形式是开2家公司,境内一家,境外一家。例如,我在国内有一家进出口公司,再在香港开一家离岸公司,把境内贸易通过香港离岸公司转口运到欧洲。出口时,国内价值10万美元的物品,卖给欧洲人20万美元,虚高的10万美元就被截留在了香港离岸账户里。
如今,随着CRS以及股权穿透,税务机关将对离岸账户实控人进行追查,后患无穷。
7. 海外资产收购
2017年,王健林原本计划循序渐进的“轻资产”之路突然加速,他卖掉了13个万达文旅城以及76个万达酒店项目,与此同时,其海外投资额则累计到了2451亿元人民币。
许多人效仿王健林。他们在海外收购“轻资产”行业以实现资产转移,只需花100万收购海外一家影视公司,不管这家影视公司是真实运营还是皮包公司,这100万就转变为自己的海外资产了。
结果是,不少海外“轻资产”项目被叫停并重罚,王健林的6个境外投资项目,遭到国家严肃处理和管控。而这6个项目,包括美国院线连锁公司AMC娱乐控股公司、卡麦克影业、英国游艇生产商、好莱坞制片公司传奇娱乐、欧洲剧院运营商、北欧院线集团,几乎都是娱乐资产。
8. 贸易虚高价格
通过贸易将人民币抽逃海外的方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
庞大的资金如何以合法贸易的形式出去呢?
最简单的形式是开2家公司,境内一家,境外一家。例如,我在国内有一家进出口公司,再在香港开一家离岸公司,把境内贸易通过香港离岸公司转口运到欧洲。出口时,国内价值10万美元的物品,卖给欧洲人20万美元,虚高的10万美元就被截留在了香港离岸账户里。
如今,随着CRS以及股权穿透,税务机关将对离岸账户实控人进行追查,后患无穷。
9. 故意输掉跨国官司
美国西雅图的一位律师哈里斯曾经发表博文,披露了中国人故意输掉跨国官司,以实施资产转移的事件。
一家中国私营制造商的老板请求哈里斯的律师事务所,帮助他的中国公司故意输掉一桩虚假违约诉讼,输掉官司后,他需要赔偿350万美元给对方一家美国公司。
然后,他把这笔罚金支付给美国公司,而这家美国公司实际上是由他自己控制的。
10. 境外刷卡消费
一些中国人想出“消费换汇”的方式。他们在境外刷卡“消费”珠宝名表等奢侈品,比如购买一款百达翡丽的手表,与个别商家私下约定,几天内退货。退款以外币的形式原路返还到本人的银联卡,或者以支票的形式返还,但他们通常需要支付给商家5-10%的退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