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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传承

对方将夫妻共同房产私自转让,究竟能否要回?

 

房产是中国家庭的最主要资产之一。一般当婚姻走到尽头,需要分割财产时,房产都会是双方争夺的焦点。这时候,就会有人想方设法,转移财产。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据北京日报报导,一件发生在北京通州的纠纷。

因感情不和,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女士离婚。诉讼中,王女士称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她要求进行分割。张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现在并非是双方共同财产。后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法院查询,张先生是在起诉离婚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的。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购房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那么,王女士能要回这套房屋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王女士能否要回这套房屋的关键,就在于购房者李某是否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什么人?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售的房屋档案中各项材料完备,且经过调查,李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且张先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据此,能够认定李某是善意取得了该房屋。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房屋没要回来,王女士就要吃哑巴亏了吗?

当然不是。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条法律。经法院释明、调解,王女士同意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房子要不回来,但是可以获得赔偿,这就是现行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

如果不满意这种解决方式,就要在事前做好规划。对于夫妻共同的房产,尽管不加名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加名了以后,一方就没有办法自己私自卖掉房子。这对自身的权益保障还是更有效的。

 

结论

婚姻本身,在财产方面需要规划的内容是很多的。与其不事先做好准备,在离婚的时候哭,还不如在开始的时候,就做好规划,不要让自己人财两失。须知,人是这个世界上最靠不住的生物。选择一个好的理财师,让自己规避掉人生中面对的这些对财务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这将是未来每个中国人的必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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