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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保险一定能“避债”吗?搞清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奥秘

 

案例:

个体工商户王老板早年和妻子离婚,父母也已经离世,和自己唯一的儿子小王共同生活在一起,王老板担心自己万一出现意外影响小王的生活现状,于是王老板作为投保人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500万元人民币的人寿险,指定儿子小王作为唯一受益人。购买保险之后的几年里,王老板的生意越来越难做,还对外借了200万的债务。有一天王老板突发心梗离世,小王作为指定受益人依法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500万的保险金,借给王老板钱的债权人要求小王用这500万保险金中的200万来偿还王老板生前所欠下的借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吗?

传统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句话从道德层面讲是没错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小王却是有权利拒绝偿还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保险具有合理避债的功能,但并非所有的保险产品均具有该功能,是部分保险产品才具有避债功能,同时购买保险时不能已经债务缠身,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以逃债为目的而购买保险,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合理避债。本文通过上述避债案例来看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受益人的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受益人。《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必须明确的事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受益人,一种是指定受益人,如果在购买保险时你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就由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

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什么是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轮得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我们的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是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问题。

那么关于份额呢?在同一顺序中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每个人均等的,比如说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和母亲两个人,那么两个人各50%,法定继承人有父母两人、一个孩子、一个配偶,那么四人每人继承的份额就算25%

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指定的受益人必须要被保险人同意,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的双亲健在,你还有一个妹妹,在这种情况下你给妈妈一个人买了一份人寿重疾险,投保人是你,被保险人是你的妈妈,那么你想指定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你自己一人,试问这件事情你作为投保人可以一个人做主吗?答案是否定的,你需要征求你妈妈的同意,如果你的妈妈愿意把你一个人作为受益人,而不考虑你爸爸和妹妹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那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的孩子呢?孩子不懂如何指定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指定受益人。

又有人问,我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指定非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呢?针对这个问题,《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还是不可以,但是上文提到的《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那么换言之,就是除了这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身保险之外,是可以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比如,你给自己购买一份人身保险,指定你的好朋友作为受益人,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践中,如果将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则大大加重了道德风险(比如受益人为了得到保险金可能会杀害被保险人),因此,各大保险公司多数是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必须的具有保险利益的直系亲属,指定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恐怕是行不通的

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区别

首先,理赔程序上有差异。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除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资料之外,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即可。法定受益人就需要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配合找保险公司理赔,此外,法定继承人中是否已经有人离世、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等都需要开具相应的证明。如果法定继承人居住在不同的城市,配合不好可能不小心就会超过理赔时效。

其次,是否能够起到特定避债效果不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专属债权,而跟投保人不再有任何关系,可以起到隔离债务的效果。本文开篇的案例中,小王之所以可以合法的拒绝父债子还,就是因为王老板购买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相反,如果王老板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是选择了法定受益人呢?因为王老板的父母离世、妻子离婚,所以法定继承人还是只有小王一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还有权利拒绝“父债子偿”吗?答案是否定的,小王必须把500万保险金中的200万拿出来替父还债。这是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鉴于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的显著区别,为了便于日后理赔手续简单,为了使保险财富定向传承给受益人,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进行指定受益人,不要选择法定受益人。

(作者:李培培   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IFA学习交流群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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