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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还是不赔,失联女大学生如果提前购买了保险就能赔?

导读:
今早一篇成都商报的新闻《女大学生在成都失联10天后,遗体被找到,曾留绝笔信》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为年轻的生命感到惋惜的同时,关于保险、自杀、抑郁症的事儿却在评论区引发了一波打讨论;保险理赔无小事,作为理财师来说,不得不关注一下。

✪ 浙江女大学生失联事件✪

昨天,浙江大学一女生失联的新闻引起关注,浙江传媒学院管理学院会展专业的大一女生黎旋。

在7月15号,她前去成都,去参与一个暑期的社会理论运动,4天后,理论运动完毕了,当天几个同窗磋商着一同吃一顿成都之旅的搭伙饭。但是黎旋拒绝了,说是要去成都的亲戚家,还说本人已买好了第二天回到浙江宁波的火车票。但是谁都没想到,7月19日黎旋就这么失落了。

7月22日,黎旋的父亲从浙江赶到两千多公里外的四川,开始寻找女儿的旅程。

7月25日,黎旋在宁波任务的姐姐收到了一个快递。快递里是他的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另有一封信,信上黎旋居然表露出了想要轻生的动机。姐姐很焦急,即刻联络寄件的快递公司,而且调出了黎旋邮寄快递时的监控画面。但是还是没有她的进一步消息

7月27日,黎旋的遗体被找到了。

7月29日,身心俱疲的父亲在处理完相关事务以后,只想快一点回到老家而她的学校,很快就发表了相关声明。



✪ 本是一则失联事件,评论区炸了锅✪
 
就事件本身,我们对学生父母表示同情,但是意想不到的是,评论区却掀起了一个评论高潮。评论最多的就是和保险有关的帖子。
网友们是怎么说的呢?







由上面的图片上来看,对于赔和不赔,基本上分成两派:

不同意赔付的,观点是说:自杀是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其他国家自杀也是不陪的,案例是一些海外的知识和电视剧。

同意赔付的,观点是说:有一些保险2年以上自杀就会赔付,比如平安福。

那么在保险理赔中,自杀到底赔付还是不赔付?怎么赔?有那些需要注意的呢?我们具体来看看。

✪ 我们来逐条分析一下✪

首先,保险法怎么说的?

自杀,其实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只不过有几个限定条件:


《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人自杀是否能够赔偿,有明确的描述:

合同成立后2年内,如果被保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需要退还的。(注意这里是现金价值,不是已交保费,所以能够退还的钱肯定是低于已交保费的)。

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如果被保人自杀,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额给付受益人。

由于投保人没有如期缴费,而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失效的。如果在2年复效期内,投保人提出要恢复保单,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健康告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重新恢复保单。

但是自杀的2年免责期要重新计算。如果自杀行为发生在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进行赔偿。

合同成立未超过2年,但被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就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自杀仍然需要进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指的2年后能够赔偿自杀身故责任,针对的都是终身寿险、定期寿险这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长期险人身保险。

如果是意外险的话,是不能赔付的。因为自杀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这里有一个道德风险,如果一个自杀者已经产生了自杀想法,而且选择的自杀方式是交通事故等行为,那么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是很难判断被保人究竟是主观自杀行为还是真的发生了交通意外。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说明被保人的意外是主观的自杀行为,那保险公司也就只能赔付了。

其次,我们再看看保险公司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方面就要看看具体的产品类型和免责条款了。
举个几个栗子:

终身寿险:我们找了平安福条款做为案例


重疾保险:我们找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做为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泰康在线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长期类型的保险都是有2年以上赔付功能的,需要了解保险的类型,还有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这两项对于自杀理赔有十分大的影响。

再次,这个案件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就是抑郁症引起的自杀。

如果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知道是不是超过2年的时间,及是不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如果被保人是抑郁症患者,其自杀行为是由于抑郁症病理因素导致的,可以理解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那么即使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付。

但是,如果抑郁症患者在投保时未告知自己有抑郁症的病史,其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正常承保的决定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提出“未如实告知”进行抗辩。

那么抑郁症患者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吗?有专家表示,现有的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王志强说,抑郁症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

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意外的意思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寿险产品均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至于自杀原因,是否是抑郁症引起,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作重点关注,最后,抑郁症会被拒保吗?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但是也有一些公司表示可以承保。

某人寿公司对于在急性期或者末次发作距今一年之内的抑郁症患者,一般会作延期处理,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发作频率、末次发作距今时间或者停止治疗的距今时间、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等风险因素综合考量,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加费承保。

所以,关于自杀赔不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
2, 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类型及具体免责条款。
3, 购买前请如实告知,购买后进行理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判定。
4, 如果存在争议,需要走司法途径,保留好相关证据及资料,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 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新闻中的小女孩已经先走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一直没有停休。

人生不易,客户们对保险这种风险管理工具有了自己的初步认知,这离不开我们专业寿险顾问的循循教导。

但在这些认知中,又有很多认知上的误区,还需要我们理财师们更加细心和专业的指导,帮助客户认清误区,配置到更合适自己的产品,更好的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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